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欺诈呈现愈演愈烈之趋势,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立法解释,明确以诈骗罪处罚骗保,依法严惩骗保行为,大大提高了骗保行为的违法成本。据介绍,自从国家明确骗保入刑后,广东省已严肃处理多起社保欺诈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入刑,为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某报刊报道,Y市一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资料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医保费上百万元,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受害单位。
据查,从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杨某与黄某等人先后收集到谢某等28人的身份证、医保卡,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资料,伪造了虚假的住院病历、支付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再以上述28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然后向有关部门报销医疗费用,诈骗金额接近12万元。
Y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参保人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发票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医疗保险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遂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中的参保人及骗保人都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前者为了贪图小利而泄露自己的医保资料,后者为了牟取暴利而触碰到法律雷区。通过立法解释,明确骗取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按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加大了对骗取社会保险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积极揭发、举报各种医保诈骗线索,经证实后可获取相应的举报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