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江人社[2016]598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降低至6.0%,个人缴费费率保持2%不变。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由8.5%降低至8%,缴费标准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为232.48元。另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同步降低至6.0%,最低缴费为174.36元。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08元调整为2906元,上限由原来7724元调整为8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