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全体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下同)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实行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层级责任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局党政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1、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结合全局实际,主持研究制定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监督、检查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3)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
(4)研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对本单位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和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及时讨论应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5)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制度和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抓典型、抓重点,以点带面,指导工作;支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并采取切实措施,从严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2、局长对全局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结合全局实际,把局廉政建设、反腐败及作风建设与行政管理工作一齐检查、一齐落实。
(2)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3)把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班子成员廉政建设工作,分析本单位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
(4)研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廉政建设的问题。及时讨论应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廉政建设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5)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制度和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抓典型、抓重点,以点带面,指导工作;支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并采取切实措施,从严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二)纪检组长岗位职责。纪检组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在局党组书记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在局党组书记领导下,主持研究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协助局党组搞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按照责任制分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
3、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定期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组织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任务的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5、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三)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对上级和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部署,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在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2、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经常了解掌握情况,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有关部门政策、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3、对分管部门领导的廉政、勤政情况,要经常检查了解。分管部门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查处。
4、督促分管部门对党员、干部加强监督管理和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局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科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1、积极协助分管领导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结合业务实际,组织和部署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教育。
5、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室违纪违法问题和个人进行查处。
6、廉洁自律,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
(二)副科长岗位职责:
1、协助科室负责人做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2、带头贯彻局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协助科室负责人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
3、对分管业务工作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管理。
4、廉洁自律,协助科室负责人管好本科室工作人员。
第八条局其它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廉洁自律。
(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三)认真学习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建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局领导班子组成,负责对领导班子、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科,局纪检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人事监察科人员组成。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局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局党组每年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局党组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局党组根据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发出纪检监察通知进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有关奖励;
(五)免职;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事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