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行[2015]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村(社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追踪问效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用款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及时了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县司法局。组织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指导村(社区)委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村(社区)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的备案工作;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司法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欠发达地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省财政按每个村(社区)5000元的标准,对欠发达地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予以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村(社区)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工作,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律师业务培训、召开工作会议、交通费等支出。
第四章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商省司法厅将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市县,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 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明细计划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司法厅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省司法厅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司法厅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十条资金下达。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资金后30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法律顾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等,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五)资金拨付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省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按照粤府[2015]34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县司法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各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地级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5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