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项目交接行为的通知
JMBG2021027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项目交接行为的通知
江建〔2021〕128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物业项目交接行为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界定交接范围
物业项目交接行为是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之间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清点移交的行为,包括以下交接情形:
(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二)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决定自行管理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交接,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
(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交接。
二、明确交接各方要求
前期物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展交接,成立业主大会后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开展交接。交接资料、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参考《物业项目移交清单表》(附件)实施。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分期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开展承接查验备案。
(一)移交方要求。移交方包括移交项目的建设单位、退出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移交方按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料,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及时解决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不得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承接方要求。承接方包括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承接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业主委员会。承接方对物业项目交接相关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追踪移交方及时解决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承接查验备案。在属地街(镇)指导下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交接,进行见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追索图纸资料缺失问题,追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三、强化交接监管
(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备案。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承接查验备案,促进物业项目交接依规落实开展,维护业主权益。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街(镇)加强对物业项目交接工作全过程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充分利用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等手段,处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抓好新建物业交接落实。重点整治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交接、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对损毁、破坏或者侵占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指导协助。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街(镇)积极参与现场交接查验,提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帮助、指导物业项目交接。会同属地街(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调处化解物业项目交接矛盾纠纷。通过行政调解、引导诉讼等手段,处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争议。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余策瑶,联系电话:383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