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23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科〔202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现将《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7日
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是指2021年6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组建的,由我市“5+N”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新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按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四条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后补助”的形式发放。
获得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或建设期满后,不得再次重复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按《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科〔2020〕117号)获得资助的,不得申请本办法的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高新(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1。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资助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我市注册的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请单位已获批组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仍在运行当中。
第六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的申报评审、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资金拨付、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审批分为资助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助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资助对象名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各市(区)科技主管等部门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需对资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科〔2021〕19号)的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其中用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必要的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费不得低于总资助经费的70%。
第九条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区(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获得资助的单位若未按计划完成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要求的建设任务、资助资金未按计划使用完毕的,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回收剩余资金;若未按规定使用有关资助资金的,将回收不合规使用的资金及剩余资金。
第十条对存在科研违信行为或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单位及违规情况将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