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57
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0〕101号
各市(区)医保局(分局):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联系人:许辉,联系电话:3992985)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及派出机构(简称办案机构,下同)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裁量;没有规定,按本规则及附件《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
办案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办案机构应当依法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办案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机构应当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办案机构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提出建议,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制作处罚决定书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随案归档。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和《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