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通知》的通知
江自然资〔2019〕525号
JMBG2019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建管中心,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江门市城乡规划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江规〔2018〕35号)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目前新的征收管理办法仍在制订过程中,在江规〔2018〕35号文到期至新办法出台期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标准、征收办法、减免事项等有关规定,仍按照江规〔2018〕35号文执行,新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陈弢,联系电话:3160637)
附件: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江规〔20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