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发改办〔2019〕209号
JMBG2019004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3月15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第七条〔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第八条〔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九条〔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十条〔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标准〕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确定,按照“政府统一组织,用户自愿申报,供电企业技术审核”的程序开展,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发挥供电企业的技术优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并及时告知被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用电性质主动向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重要电力用户申请程序: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重要电力用户申报表》,加盖公章后交所属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所属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移交所属市(区)供电局,所属市(区)供电局进行技术初审,再交江门供电局审核,江门供电局汇总把关后报送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最后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调整〕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根据需要动态对其进行变化管理,只对新增和退出的进行审核,其他不变的用户不再进行审核。
当既有重要电力用户性质发生变化不满足第七至十条的标准时,用户主动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退出;用户申请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的程序是:用户按要求如实填报《江门市重要电力用户退出表》,加盖公章后交所属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供电企业在日常用电安全服务检查中发现有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不接受指导时,供电企业可以向所属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供电企业应当主动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持续供电。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取双回路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的,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保安负荷的大小由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新增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应当同步建设,在正式生产运行前投运。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具备外部自备应急电源接入条件。
第十五条〔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和治理〕供电企业依法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由属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事先告知〕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并快速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第十九条〔设备配置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设备运行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必须对照有关标准中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的要求,自行委托持具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及保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等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