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门市政府十六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决策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自2014年施行以来,对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有部分内容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体制机制,有必要对我市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将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修订亮点
(一)强化党的领导,确保方向正确。《规定》明确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细化程序规定,增强可操作性。《规定》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如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予以细化,力求准确规范有依据,如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确定 “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宪法确定“自然资源”的范围。
(三)明晰部门责任,推动顺畅落地。《规定》在《省决策规定》的基础上擦亮对责任主体的模糊认定,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指向。如第十二条明确了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责任主体的确定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为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责任主体;第四十五条衔接《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为决策事项档案管理责任单位。
(四)设置时限要求,避免久拖不决。注重明晰决策全流程时限要求,促进高效决策。如在《省决策规定》的基础上,第十三条规定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同时明确办理期限;第二十条增设座谈会材料送达的期限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针对评估工作方案增设应当明确评估期限的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五)拓宽民主渠道,充分听取民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衔接《江门市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方案》规定,注重听取企业家意见;第四款规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汇聚基层民意。
(六)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效果。在《省决策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增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决策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第五十二条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6个章节,共63条,分别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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