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图解: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的需要。2017年12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规章过程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要求。2020年6月省政府修订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规章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意见等程序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政府立法程序规章。同时,《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是适应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2017年2月14日市政府印发规范性文件《江门市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江府〔2017〕8号),对规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对于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近6年来的政府立法工作探索,对江府〔2017〕8号文进行修改完善,提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优化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推进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规章发布实施后的监督管理等环节,落实了上位法的有关新要求,细化了政府立法整个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四、主要亮点
(一)加强党对政府立法的领导。《规定》从立法原则、规章制定计划、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以及重大规章项目调整等方面,落实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要求,彰显党对政府立法的领导。
(二)夯实部门职责,强化立法起草组织保障。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查修改等职责,加强对起草责任单位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进度,参与起草责任单位组织的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等,明确了起草责任单位要做好经费、人员保障,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全程参与、督促、指导受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起草工作。通过细化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起草责任单位的职责,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立法任务。
(三)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是拓宽征求立法
意见的渠道。在立项过程中,除了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集和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增加通过新媒体、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方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政府法律顾问等专家学者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和特殊群体利益的,需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特殊群体的意见;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二是完善立法调研论证咨询听证程序。明确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充分调研,以问题为导向,并对调研的方法、调研对象的选取进行了细化;完善了立法论证、听证的适用情况以及要求,更科学地解决立法过程中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规章实施监管制度。规章公布后组织实施单位要制定规章实施工作方案,做好规章实施的准备工作。明确规章解释、清理等适用程序。建立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档案管理制度。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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