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结合《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和我市实际,落实几方面要求:一是清理范围,清理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二是清理职责,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三是清理标准,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要提出取消建议等。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局修订了《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问题进行加强和规范。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
(四)《 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
三、总体思路
《办法》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提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证明事项精简清理,减证便民。
(二)对因机构调整及两险合并政策进行变变更,优化服务。
四、主要变化
本次修订主要对《办法》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的条款规定的材料进行优化精简,具体内容如下:
(一)证明事项精简清理
1.对《办法》应提交材料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予以删除,可不提供,共享信息查询不了的可书面告知承诺。具体有以下材料:参保身份凭证材料、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录证明、劳务派遣协议、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失业登记证明、退休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职工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属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有生育保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的证明等。
2.对《办法》中第八条“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住所变化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修改为“应当持经原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其中,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情况说明;住所变化的,需提供可以证实该情况的材料(如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3.对《办法》中第十七条删除涉及“(含市内转诊)”、“及本人原因48小时内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和“即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原规定标准的50%”。
4.对《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予以删除。
5.对《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和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就业证、结婚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诊断)证明,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视同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夫妇一方为我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还应当提供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修改为“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和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夫妇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的,不用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
(二)对因机构调整及两险合并政策进行变更
1.对《办法》中涉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变更为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对《办法》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变更为医疗保障机构。
3.对《办法》中涉及生育保险基金,统一变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办法》中附件申请表也一并按照上述的修改进行完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350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