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鉴于2017年施行的《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7月试行期结束,需进行修订。通过修订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平安江门、法治江门作出新的贡献。
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等法律文件。
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22条,包括:案件补贴的定义;案件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规范化文书的认定标准;案件补贴标准;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个案补贴评审机构;个案补贴程序;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一)明确了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案件补贴经费(以下简称“案件补贴”)定义,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二)明确了案件补贴的标准:1、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200元;2、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300-500元;3、调解复杂疑难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600-800元;4、调解重大特大民间纠纷案件的,每宗补贴1000-3000元;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200-300元。
(三)明确了案件补贴评审机构: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基层)、财务等股室负责人和邀请纪检(派驻纪检组)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基层司法所每年分两次或者四次对补贴案件开展评审工作,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四、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