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JMBG2019022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
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9〕306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余策瑶 ,联系电话:3831646;
(市发展改革局)韦冠军,联系电话:3276617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且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原则]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信用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计分和审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计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组成。
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具体详见附件:《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六条[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由信用基础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三部分组成。即: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息加分值-不良信息减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首次信用评分,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础分值100分。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分按照《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不予减分。同一时间发生的同一事实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不同不良行为违反同一扣分项目,扣分累计。
第七条[信用信息有效期]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设置有效期,即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不作为加减分项目,转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有效期在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基础信息由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部分备案信息组成。
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录入。
良好信息征集依据应当有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协会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失信信息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辖区范围征集。
征集渠道包括主管部门行政检查、其他部门或社会团体反馈、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等。
征集依据应当有法院判决、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的告知书或其他相关材料文件。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行为进行评价,并应当及时将评价信息与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信用信息审核]信用信息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审核。
第十条[异议处理]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审核通过良好信息、失信信息之日起在信用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当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异议属实的,不计入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良好信息、失信信息生效。
对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实的,责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经复核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分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为企业选聘项目负责人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四)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红榜和黑榜]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设置红榜和黑榜。
信用总分值100分及以上且良好信息5分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列为红榜。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总分值7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列为黑榜。
第十三条[激励措施]企业列为红榜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项目负责人列为红榜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
(二)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惩戒措施] 企业信用总分值等于或低于80分时,属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项目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企业列为黑榜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分值、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将该企业有关失信行为报送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项目负责人列为黑榜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在信用系统显著位置公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同步公示;同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所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分值、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内容和认定依据,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该项目负责人至新企业任职项目负责人的,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优先安排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信息)
2.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用信息)
3.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一般失信信息)
4.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严重失信信息)
附表1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基础信息)
序号 |
基础信息 |
计分标准 |
1 |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
基础分值为 100分 |
2 |
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及履历、从业记录、专业培训情况及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
基础分值为 100分 |
附表2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良好信用信息)
序号 |
良好行为 |
计分标准 |
有效期 |
||
企业 |
项目 负责人 |
||||
1 |
业主满意率高的 |
满意度达到85%及以上 |
15 |
15 |
1年 |
满意度达到75%及以上 |
10 |
10 |
|||
2 |
获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 |
省级及以上 |
15 |
15 |
2年 |
市级 |
10 |
10 |
|||
3 |
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
省级及以上 |
10 |
10 |
2年 |
市级、区级、镇街 |
5 |
5 |
|||
4 |
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表彰的 |
10 |
10 |
2年 |
|
5 |
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试点工作的 |
5 |
5 |
2年 |
|
6 |
有公益行为的 |
5 |
5 |
2年 |
备注:业主满意率是指小区表示满意业主占全部已入住业主的比率。
附表3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一般失信信息)
序号 |
不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有效期 |
|||
企业 |
项目 负责人 |
|||||
1 |
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 |
未按物业法规依法备案的 |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 |
7 |
7 |
2年 |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
7 |
7 |
2年 |
|||
未按要求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 |
7 |
7 |
2年 |
|||
不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不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的 |
7 |
7 |
2年 |
|||
不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的 |
7 |
7 |
2年 |
|||
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的 |
7 |
7 |
2年 |
|||
未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 |
7 |
7 |
2年 |
|||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 |
7 |
7 |
2年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
7 |
7 |
2年 |
|||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资料和财物,不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的 |
7 |
7 |
2年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未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未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 |
7 |
7 |
2年 |
|||
不及时劝阻、制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禁止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 |
7 |
7 |
2年 |
|||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 |
7 |
7 |
2年 |
|||
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
7 |
7 |
2年 |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7 |
7 |
2年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7 |
7 |
2年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7 |
7 |
2年 |
|||
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
7 |
7 |
2年 |
|||
有其他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 |
7 |
7 |
2年 |
|||
2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行为的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公示相关信息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建立相关制度、台账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开展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开展绿化工作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 |
4 |
4 |
2年 |
|||
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 |
4 |
4 |
2年 |
|||
有其他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行为的 |
4 |
4 |
2年 |
|||
3 |
因企业过错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
7 |
7 |
2年 |
||
4 |
被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
7 |
7 |
2年 |
||
5 |
未对投诉事件及时妥善处理的 |
7 |
7 |
2年 |
||
6 |
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 |
7 |
7 |
2年 |
备注:2010年10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前接管的项目,未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可不减分。
附表4
江门市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严重失信信息)
序号 |
不良行为 |
计分标准 |
有效期 |
||
企业 |
项目 负责人 |
||||
1 |
业主不满意率高于50%的 |
15 |
15 |
1年 |
|
2 |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不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15 |
15 |
2年 |
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
15 |
15 |
2年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不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后被责令限期退出,仍逾期拒不退出的 |
15 |
15 |
2年 |
||
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
15 |
15 |
2年 |
||
不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资料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15 |
15 |
2年 |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15 |
15 |
2年 |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15 |
15 |
2年 |
||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15 |
15 |
2年 |
||
3 |
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
15 |
15 |
2年 |
备注:业主不满意率是指小区表示不满意业主占全部已入住业主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