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 文件
一、扶持对象: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本办法涉及的扶持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二、扶持范围:
(一)普惠性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港澳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3.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4.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5.专利保险资助;
6.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7.专利维权资助。
(二)竞争性专利项目补助,包括:
1.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3.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
(三)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
3.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4.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单位。
三、扶持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5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每件再资助其代理服务费的80%,每件资助额不超过0.4万元。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全市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资助对象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二)港澳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授权港澳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每件再资助其代理服务费的80%,资助额不超过0.4万元。对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三)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标准:
1.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
2.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标准:
每托管一家企业资助2500元,同一代理机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专利保险资助标准:
专利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的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贴息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
3.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七)专利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本市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生效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八)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扶持标准:
每家一次性支持3万元。
(九)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标准:
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十)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扶持标准:
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嘉奖
1.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20万元;
2.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10万元;
3.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奖励3万元。
(十二)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嘉奖
1.获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2.获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4.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5.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2万元。
(十三)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普惠性专利资助、竞争性专利项目和配套补贴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二)普惠性专利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并拟定名单,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
(三)竞争性专利项目采取评审制,每年竞争性专利项目奖补数量由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公布。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