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解读文本
一、主要依据和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为鼓励和扶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开拓市场,加快转型升级,加大产品创新设计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开拓市场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1、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小批量专区展示支持资金。对进驻《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小批量采购专区进行整体宣传展示的江门市企业给予支持。按不超过每个项目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0.4万元。
2、境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品牌推广支持资金。对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本地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上进行“江门制造”宣传推广活动的团体组织给予支持,给予总额不超过90万元的支持。
3、《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会刊等费用支持资金。企业在《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的刊物及网站等媒体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按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5万元。
4、参展费支持资金。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支持。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只支持展位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摩托车展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对组织企业进入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并给予展位费展前支持的主体,按每个展位1万元给予支持。
5、国外重点国家展会支持资金。纳入了《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由江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并确定为当年江门市的国外重点国家展会的,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每个展位的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合计最高支持额为5万元。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和新兴国家市场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不超过保费金额10%的支持。
2、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对支持上一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出口额的0.02%。
3、支持保险公司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类保险产品。对支持上一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出口额的0.02%。
三、资金申报流程
资金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及机构应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并报江门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
四、政策有效期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的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