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解读方案
一、出台背景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2016年5月5日印发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江房金字[2016]40号)有效期3年,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09〕107号)的要求,公积金中心对江房金字[2016]40号文实施情况评估后,认为江房金字[2016]40号文应当予以保留,但需要适时修改、完善,以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我们修订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以下简称《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替代江房金字[2016]40号文续期执行,江房金字[2016]40号文到期后废止。
二、文件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5〕19号)
三、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共四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开展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的机构、贷款置换的涵义及启动贷款置换业务的条件;(二)第二章“商转公贷款”,细化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办理方式及程序等具体要求;(三)第三章“贴息贷款”,细化了贴息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办理程序、贴息金额计算方式、置换条件及贴息贷款管理等具体要求;(四)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的管理。
四、主要变化
(一)增加了文件依据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增加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作为文件依据。
(二)修订了启动、暂停商转公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条件
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低于90%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已开办贴息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停止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放款,并停止商转公贷款。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的,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放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暂停商转公贷款。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国家、省规定,就本办法中第五条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简化了商转公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通知》(江房金字〔2017〕12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从2017年3月起调整为只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不再需要职工提供家庭住宅总套数证明,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删除了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总套数证明的内容。
2.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证明材料。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将婚姻状况证明改为婚姻状况证件,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改为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四)优化了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需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商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优化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不需要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批。
(五)规范了部分用语
1.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将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称为借款人。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将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为借款申请人。
2.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将商转公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浮动。
3.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将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浮动。
4.原《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将上述条款修订为: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