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规定和《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开展了202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过程
我局就开展2020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2020年11月3日,我局从《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中,随机抽取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作为此次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出蓝军(行政执法证号:J405695粤附督1298)、陈昕(行政执法证号:J265011)作为此次执法检查人员。11月3日上午,我局通过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向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送达《关于配合做好2020年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电子文件。11月3日下午,我局收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11月4日,我局派出经随机抽取的两名执法检查人员赴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实地检查。
二、检查情况和结果
经书面和实地检查,我局掌握到的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两所法律服务所登记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
1.两所名称未变、有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符合此情况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两所均设主任一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两所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情况
1.两所均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两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能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两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未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1.两所均存工作制度未完善情况。例如未能提供在对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部信息管理制度等有欠缺;
2.睦州法律服务所信息公开不完善。未能按规定公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号、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3.三江法律服务所因办公场所装修,暂未能按信息公开规定公开执行情况。
三、检查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除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法公开外,将发文要求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法律服务所依法改正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
江门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