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仲裁委员会是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记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届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彰显专家断案特点,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三届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次仲裁员选聘不限地域,凡是符合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聘条件者均可申请。现任本届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意续聘的,按照本公告规定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聘用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仲裁工作;
3、善于沟通,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热心仲裁事业,自愿遵守江门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等江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不予聘任的情形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的;
(三)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仲裁工作的。
四、仲裁员的聘期、报酬
(一)仲裁员聘期与本届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二)仲裁员无固定报酬,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江门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具体案件的仲裁员后,根据有关规定领取仲裁员报酬。
按照《广东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因从事仲裁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五、选聘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江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11号103)索取《仲裁申请表》,也可登录江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打印。
(二)《仲裁员申请表》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供身份、学历、工作经历、任职、职称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体现个人成就的相关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专业成果等资料复印件各二份,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或邮寄)至江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张丽调、郭宛淇;联系电话:0750-3270076、3270079)。对于不予聘任人员所提交的资料恕不退还,江门仲裁委员会将对所有的申请材料谨慎保密。
(三)江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各类专业需求对应聘人员进行遴选,确定拟聘仲裁员名单,报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对确定聘任的仲裁员,江门仲裁委员会将颁发第三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仲裁员申请表.doc
江门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