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江门市法制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江门市法制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法制局是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2.负责拟订市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立法计划;协调、指导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政府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审查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市政府规章送审稿;承办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统筹组织市政府规章的评估、清理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3.负责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草案;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
4.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监督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5.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或省政府授权,承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6.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的审核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统一组织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7.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有关政府法制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8.承办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6个,分别是: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规范性文件审查科、法律服务科、行政复议一科、行政复议二科。
江门市法制局共有行政编制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1名、政府雇员编制3名,实有人数15人(含雇员2人)。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纪律严、业务精、威信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2.积极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工作。(1)积极组织实施《江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5—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全面开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3)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4)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我市发展环境。(1)坚持推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列入年度计划制度。(2)强化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严把法律关。(3)加强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
4.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法制建设,成效明显。(1)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公开。(2)积极探索建设行政执法裁量权管理及执法监督网上系统。(3)创新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4)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管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5.积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6.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顺利解决行政复议办案场所问题。(2)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418.29万元,比上年增加108.61万元,增长35.07%。增加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418.29万元,比上年增加108.61万元,增长35.07%。增加原因是: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4.22万元,占79.9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69万元,占9.7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80万元,占5.21%;住房保障支出5.16万元,占5.83%。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418.29万元,比上年增加108.61万元,增长35.07%。。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319.49万元。比上年增加107.91万元,增长51%。
项目支出预算98.80万元,比上年增加0.70万元,增长0.07%。主要用于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规)调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建设)、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江门市法制局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4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元。2017年度没有安排出国(境)任务;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万元,主要包括日常维修、过桥过路、保险、养路、燃料等费用支出;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2.46万元。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周边兄弟市法制机构和下级单位来人接待费等。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5.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4万元。增长29.38%。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减少原因: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照厉行节约的规定要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4万元,增加原因:由于上年度的预算基数为0.22万元,数额过小,我局于2016年的年中申请调整了经济指标1.2万元。2017年,随着依法行政的持续深入推进以及我局编制人员的增加、人力的加强,我局的立法立规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应诉等多项工作,必将较往年更加全面地、深入地推进,另外考虑到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周边兄弟市法制机构的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有所增加。因此,预计我局2017年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会相应增加。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6.82万元,比上年增加12.97万元,增长54.38%。增长原因是:机构调整、编制和人员增加,以及业务量增大,所需办公费等支出相应增加。其中:办公费22.10万元,公务接待费0.46万元,工会费0.54万元,福利费0.3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10.33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5.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6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单位没有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18.29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