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江门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共1个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以上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收入2247.7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038.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786.5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73.68万元,增长26.45%。主要原因:一是法援业务经费和公证律师管理业务经费等增加,二是当年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三是在职人员住房改革补贴和交通补贴的增加。
2.其他收入252.3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46.87万元,下降15.66%。主要原因公证处上缴收入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总支出2247.7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77.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1437.8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司法工作经费、专项业务支出等,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78.87万元,增长14.2%,主要原因:一是法援业务经费和公证律师管理业务经费等增加,二是在职人员住房改革补贴和交通补贴的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8.3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离退休人员经费,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94.1万元,增长40.17%,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住房改革补贴的增加,以及当年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4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会保险缴费和医疗费等,比2015年决算数增长4.75万元,增长4.41%,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缴费的增加。
4.城乡社区支出19.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医调委装修支出,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3.65万元,下降15.76%,主要原因是医调委装修经费的减少。
5.农林水支出0.64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是扶贫支出,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3.05万元,下降82.65%,主要原因是扶贫支出的减少。
6.住房保障支出78.92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68万元,增长2.17%,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随着人员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二、2016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2038.91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1786.58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87.62%。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1280.05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71.65%。包括:司法1280.05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5.45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18.22%。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96.89万元,抚恤28.57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7.97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6.04%。包括:医疗保障91.85万元,计划生育事务16.12万元,
住房改革支出73.1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4.09%。包括:住房改革支出73.1万元。
(二)其他收入252.33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12.38%。
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38.8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7万元,农林水支出0.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82万元.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1977.72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1622.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2.05%。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102.99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8.32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45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缴费和医疗费。
住房保障支出78.9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二)项目支出355.0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7.95%。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34.9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工作经费、专项业务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19.5万元,主要用于医调委装修支出。
农林水支出0.64,主要用于扶贫支出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786.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86.5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02.47万元,增长12.78%;主要原因:一是当年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二是人员增资、住房改革补贴和交通补贴的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792.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2.6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88.57万元,增长11.9 %;主要原因:一是当年去世退休老干部的抚恤金,二是人员增资、住房改革补贴和交通补贴的增加。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9.5万元,主要原因是医调委装修支出工程款。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1265.05万元,占70.59%,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司法工作经费、专项业务支出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96.89万元,占16.57%,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28.57万元,占1.59%,主要用于去世老干部抚恤金。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92.67万元,占5.17%,主要是社会保障缴费和医疗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16.12万元,占0.9%,主要用于计生奖。
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0.28万元,占0.01%,主要用于其他扶贫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65.81万元,占3.67%,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购房补贴(款)7.29万元,占0.41%,主要用于购房补贴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9.5万元,占1.09%,主要用于医调委装修支出。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 1772.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91%。与2015年相比,增加403.07万元,增长29.4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1265.0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司法工作经费、专项业务支出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5.45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去世老干部抚恤金。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8.79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和计生奖。
农林水支出0.2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扶贫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73.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的具体情况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2.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1265.0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司法工作经费、专项业务支出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96.89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28.57万元,主要用于去世老干部抚恤金。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92.67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缴费和医疗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计划生育事务(款)16.12万元,主要用于计生奖。
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0.2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扶贫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65.8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购房补贴(款)7.29万元,主要用于购房补贴支出。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1450.83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741.5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51.11%。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44.04万元、津贴补贴477.39万元、奖金16.49万元、社会保障缴费95.4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18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118.8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19%。主要包括办公费10.15万元、水费0.79万元、电费19.21万元、物业管理费3.48万元、差旅费4.41万元、维修(护)费11.81万元、会议费0.67万元、培训费3.92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委托业务费2万元、福利费2.6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9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9.0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77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70.0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9.29%。主要包括离休费12.62万元、退休费238.24万元、抚恤金28.57万元、医疗费3.35万元、奖励金59.29万元、住房公积金65.81万元、购房补贴7.2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54.84万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20.4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41%。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20.43万元。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 18.38万元,完成预算25.7万元的71.52%。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32万元,完成预算19.7万元的72.6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6万元,完成预算6万元的67.66%。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接待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22万元,下降6.22%。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长0.99万元,增长7.43 %。主要原因是当年下基层业务较多,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略为增长;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21万元,下降35.2%。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从严控制接待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32万元,占77.91%;公务接待费支出4.06万元,占22.0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4.32万元。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1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2辆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主要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外出办案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06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局机关及下属1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80次,接待人数共650人。主要包括接待上级机关、外省、兄弟市司法行政系统和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9.29万元,比2015年增加57.63万元,增长70.57%。主要原因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公设备购置支出增加约20万元,交通补贴支出约增加37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2.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6.9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1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3.5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2个,共涉及资金1185.9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共组织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司法工作经费”等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5.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使用的款级功能分类科目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