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门市司法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1.1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4万元,主要包括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6.7万元,主要包括按规定接待上级机关、外省、兄弟市司法行政系统和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的各类接待支出。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2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5.7万元减少4.6万元,减17.9%。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19.7万元,减少5.3万元,减26.9%。减少原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租车费用从2017年起列入“30239其他交通费用”,不列入“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6万元增加0.7万元,增11.67%。增加原因:随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以及法治文化工作的推进开展,预计需接待外省、兄弟市司法系统前来参观学习的批次将比上年同期略有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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