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十四、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各项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局科室11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计财装备科、监狱劳教管理科、公证律师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制宣传科、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江门市司法局编制53人,实有45人,离退休27人(以上人员数包含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预算01表: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2表:收入总体情况表
预算03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科目)
预算04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预算05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预算06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07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预算08表: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预算09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预算10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预算11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征收计划表
预算12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预算13表: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预算14表: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抓好“七五”普法工作。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开展高标准的法治创建活动,力争全市60%以上镇(街)创建法治镇(街)。
二是抓好维稳工作。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进一步增强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抓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督导检查工作和法律援助便民惠民措施。
四是抓好监所监管工作。坚定不移地把监所安全稳定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二、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收入预算1847.75万元,比上年减少46.56万元,减2.46%。减少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日常公用经费相应减少。其中:公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07.8万元,占87.02%;其他收入214.95万元,占11.63%;上年结转结余25万元,占1.35%。
(二)支出预算说明
1.支出总体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1847.7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847.75万元,占100%,比上年减少46.56万元,减2.46%。减少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日常公用经费相应减少。包括:公共安全(类)支出1446.78万元,占78.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5.5万元,占11.6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06.78万元,占5.78%;住房保障(类)支出78.69万元,占4.26%。
2.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1607.8万元,比上年增加23.69万元,增1.5%,增加原因主要是专项业务经费的增加。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1232.18万元,比上年减少6.23万元,减0.5%。。
项目支出预算375.62万元,比上年增加29.92万元,增长8.65%。主要支出项目有:监所春节慰问金28万元、公职所办案经费3万元、法援业务经费65万元、司法考试工作经费21万元、基层司法业务经费60万元、公证律师管理业务经费37万元、普法业务经费47.5万元、市医调委工作经费49.82万元、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补助14万元、业务接待支出4万元、业务培训支出2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0万元,公务出行租赁经费5.3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江门市司法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21.1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4万元,主要包括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6.7万元,主要包括按规定接待上级机关、外省、兄弟市司法行政系统和本市司法行政基层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的各类接待支出。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2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5.7万元减少4.6万元,减17.9%。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4.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19.7万元,减少5.3万元,减26.9%。减少原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租车费用从2017年起列入“30239其他交通费用”,不列入“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6.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6万元,增加0.7万元,增11.67%。增加原因:随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以及法治文化工作的推进开展,预计需接待外省、兄弟市司法系统前来参观学习的批次将比上年同期略有增长。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55.8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万元,减1.5%。减少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所需机关运行经费相应减少。其中:办公费5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 8万元,差旅费8万元,会议费6万元,福利费2.16万元,日常维修费15万元,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22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4万元等。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5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3.9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22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