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8号
吴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公交决字[2020]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6日向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该局转送的申请材料。
本府查明:你于2020年1月19日20时许,驾驶桂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三村往黄冲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271省道29公里500米登高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你采取了强制措施。经司法鉴定,检测到你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9.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对你进行传唤,并告知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0年3月31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并向你直接送达。涉案处罚决定书载明你于2020年1月19日20时许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机动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
另查明,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粤0705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经承办人与你电话沟通,你明确表示你于2020年3月左右现场签收涉案行政处罚决书,决定书中已经载明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从签收该行政处罚决书之日起计算。你在处罚决定书上签收的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当天便知晓该处罚决定,故根据前述规定,你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是2020年3月31日起六十日内,而你直到2024年1月1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明显超过申请期限。
本府决定:你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