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63号
申请人:左X。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
被申请人: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因机构改革,现已并入 )。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
申请人左X不服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左X因与江门市X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典当行)的相关民事诉讼纠纷,于2023年12月12日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了举报,要求该局对X典当行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左X作出答复,并告知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对X典当行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左X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府行复〔2024〕26号案),经听证调解后,左X撤回了复议申请。
左X又于2024年3月12日再次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举报X典当行及吴X等四人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涉嫌非法经营,同时提交了同类民事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要求江门市金融工作局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于2024年3月21日向左X作出《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左X红对X典当行的举报事项该局已经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其重新提交的举报事项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该局依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进行处理。对左X反映的关于吴X等人涉嫌违法经营犯罪问题,建议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另查明,在2024年的机构改革中,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不再保留,相关职能由 承接履行。
左X对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的处理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要求责令该局依法组织对X典当行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已经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相关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2023年12月12日,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对申请人反映的X典当行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受理,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查处。对X典当行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等违法行为,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约谈了X典当行负责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江金改字﹝2023﹞7号),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2月29日,X典当行提交了整改报告。针对申请人提出对X典当行通过“中介人员”代办典当业务进行处罚的主张,经该局调查,没有发现X典当行存在“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发放信用贷款”等行为,对X典当行进行罚款处罚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该局已将相关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左X进行了告知。原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已经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目的已经达到。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对X典当行进行调查处罚的结果,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与申请人并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与案外人的民事纠纷应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涉案事项于2024年3月12日重复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十三条规定,向左X作出《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作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