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3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未对《监督履职申请书》进行书面回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起的本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该法第十一条同时列明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层级监督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一般也不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内部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不服江国土资新(法定)群复字〔2018〕X号答复函、新自然资(法定)群复字〔2020〕X号《关于刘某反映事项的复函》向被申请人提请监督履职,监督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处理,其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职责。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作出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