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1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江宁进,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6月13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不主动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称:
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依申请公开、而不是主动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三次主动电话联系申请人进行解释,称《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不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以没有主动公开。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却称申请是“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
绝大多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是因为不清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才申请公开,广义上讲也算是一种问询或咨询,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被申请人以“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为理由,拒绝政府信息公开,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是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指导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六项“负责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制订和指导实施”,被申请人是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妥
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为“请依法公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依申请公开、而不是主动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本次申请信息公开按内容描述,是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具体事项的咨询,所咨询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所咨询事项致电给予一并解答,及告知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径向被申请人咨询反映。当日根据以上情况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建信复〔2024〕X号),并于2024年6月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该项答复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不具有诉的利益。
四、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就同一事项的重复申请
经核,被申请人曾于2024年1月15日依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其公开了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江建房函〔2023〕7号)。申请人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并就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就《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江建房函〔2023〕7号)这一事项的重复咨询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请依法公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依申请公开、而不是主动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7日将该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11日签收。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请依法公开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这份文件是依申请公开、而不是主动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从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就某个具体的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的咨询,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咨询事项作出具体解答,申请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咨询,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建信复〔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