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3号
申请人:唐某。
申请人:唐某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第三人:林某等
申请人唐某、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建字第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涉案加装电梯工程在未有任何实质协商结果的情况下就批准加建,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是拟建电梯与楼宇间隔70公分,并未在201室与203室正中间,更偏向203室,造成噪音、采光问题,影响正常生活和房屋价值;二是拟建电梯距离X号202室单车房也是仅有70公分,导致车房无法正常开门使用。申请人在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书面反馈意见时指出问题,但电梯加装方和被申请人均无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蓬江区局”)受答复人委托,办理涉案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主体适格。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委托给蓬江区局实施。本案中,蓬江区局有权根据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在经审查、公告等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许可行为。
二、蓬江区局受托受理并核发工规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
本案中,X号共有17户业主,其中13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且电梯加装方案中关于住宅楼通行疏散宽度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答复人委托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和《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本案中,蓬江区局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X号业主提交的关于加建电梯的第二次申请,填写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并提交了《申请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规划图纸及现场彩图等申请材料。蓬江区局依法对涉案申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资料充足,手续齐备,于是对涉案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了公示,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白沙街道办事处联合凤潮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加装电梯的申请方和反对方进行协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答复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答复人提及的关于加建电梯后会影响采光、日常出行、车库使用、造成噪音的问题。首先,涉案加装方案是由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其已对涉案电梯加装方案进行日照分析,并出具了《日照分析对比图》,证明涉案电梯加装方案日照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其次,在日常生活中电梯运行的声音在合理的容忍范围内,不会由此造成噪音污染。最后,拟建电梯位于X号住宅楼西北侧的道路上,对村民现行出入通道没有影响,对被答复人的车库使用没有影响,且新广厦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加建电梯设计方案的《消防设计说明书》证明了涉案加装电梯方案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规定。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蓬江区局受答复人委托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答复称:
自2019年10月国家鼓励、政府支持旧楼加装电梯后,X号楼就启动了电梯加建程序,全楼业主积极参与。X号楼老年人多,上下不方便,急需电梯使用,但每次申报都收到反对方的阻拦。申报期间,应反对方要求,电梯加装方案前后经过三次重大修改。202、203业主将首层楼梯间修建车房,阻碍业主正常通行。202、203业主还占用露台,违建建筑物压住楼宇自来水管,水管漏水也无法修缮。全楼业主多次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多次要求他们拆除,蓬江区局也作出《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认定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复函》(蓬江自然资函〔2020〕1683号),但其仍旧不拆,甚至向上级部门申诉,阻拦49号楼合法建梯,严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此次建梯,考虑到202、203业主家里也有老年人,行动不便,第三人同意让其免费使用电梯,且加装电梯只占楼梯间宽度的一半,车房仍然可以正常开门使用。拟建电梯经过蓬江区局严格审批后,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合规,应予支持。
本府查明:
一、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蓬江区X号,楼高9层。该住宅楼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二至九层为居民住宅,总户数17户,其中二楼有201、202、203三户。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X号202、203的业主,第三人林某等江门市蓬江区X号等加建电梯工程业主是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二、2023年6月16日,根据X号业主增设电梯的申请,被申请人公布《规划公示书》,对该梯加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附近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人的书面反对意见。被申请人将该事项交由涉案建筑物所在的白沙街道转交其下辖的凤潮社区进行协调解决。
三、2023年9月27日,白沙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关于江门市蓬江区X号住宅楼加装电梯协调情况的函》,载明电梯加装方和反对方不能就电梯加装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经协调仍无法调和双方矛盾。
四、2023年9月27日,第三人再次向蓬江区局提交关于加建电梯的申请,填写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并提交了《申请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签名意见表》、《消防设计说明书》、《结构安全性设计说明书》、《加装电梯情况说明》、规划图纸及现场彩图等申请材料。江门市蓬江区X号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17户,同意加装电梯的有301、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等13户。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涉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网站公示。
申请人不服建字第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2月1日进行了现场勘察,于2月22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召开了现场协调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申请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规定的许可资料,并取得涉案住宅楼17户业主中13户业主有效书面同意意见,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并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复函后,已进行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要求所属街道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被申请人在批前公示、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经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告,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加建电梯是否对申请人的通行、采光等权益产生影响的问题。涉案加装方案是由新广厦公司勘察设计,其已对涉案电梯加装方案进行日照分析,并出具了《日照分析对比图》,证明涉案电梯加装方案日照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其次,从我市同类加装电梯工程运行情况来看,电梯运行的声音在合理的容忍范围内,不会由此造成噪音污染。最后,拟建电梯位于X号住宅楼西北侧的道路上,对村民现行出入通道没有影响,对申请人的车房使用没有影响,第三人加建电梯方案经多次优化调整后,当前拟建方案为对各相邻权人、使用权人相关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案,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实和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