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97号
梁某:
你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你的复议材料,并电话通知你补正相关的复议申请材料。本府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你补正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0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处以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你签署的《恩平市交警大队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中记载的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邮政12098955844XXX号EMS邮寄给你,于2024年1月31日显示签收。2024年5月24日,本府电话与你沟通,你表明自己是到被申请人处现场签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签署的日期为2024年1月29日。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期限,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本案中,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0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给你,EMS邮单显示2024年1月31日已签收。同时你表明你于2024年1月29日在被申请人处现场签收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0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无论是现场送达还是邮寄送达,你最迟于2024年1月31日已知悉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0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你本应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你于2024年5月18日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交的《延期复议申请书》并不构成其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