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93号
刘某:
你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你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4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处以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6日通过邮政1243625105XXX号EMS送达给你,你于2024年3月7日签收。2024年5月23日,本府电话与你沟通,你确认上述事实。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期限,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本案中,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4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7日通过邮政EMS送达给你。你于2024年3月7日已知悉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14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你本应在2024年5月7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你于2024年5月20日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交的《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并不构成其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