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68号
申请人:林某等20位江门市XX区XX街X号01-04单元业主。
委托代理人:林某、陈某,均是江门市XX区XX街X号01-04单元业主。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申请人林东伦等20位江门市XX区XX街X号01-04单元业主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6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4年4月11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以电话的方式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