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54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负责人:赵卫福,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 月12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