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74号
陈某:
你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你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你于2022年12月17日1时10分,在江门开平市某街道某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23年3月3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369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于2023年3月13日在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369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就过了时效,视为自动放弃复议申请权。本案中,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你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369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13日现场送达给你,你也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你于2023年3月13日已知悉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369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已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但你怠于行使权利,于2024年4月17日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你提交的《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并不构成其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