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50号
李某:
你向本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4年3月18日收悉。
经审查:2024年2月7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4407036340109XXX《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认为当事人李某于2024年2月7日17时21分,在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院士路白石大道路口,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87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通知当事人于15日内携带本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4407036340109XXX《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为行政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主体资格上判断标准均为利害关系标准,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为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时,应保持同一标准。本案中,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4407036340109XXX《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未对你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