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7号
某合作联合社:
你社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4年2月5日收悉。
经审查:你社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收到你社复函后,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的回复》,该回复认为更正登记依据充分、拟登记红线范围准确,界址清晰,符合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对你社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你社不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的回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的回复》。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从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你社向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正登记通知书>的复函的回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的说明属回复意见,该回复没有对你社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实际影响你社的权利义务,就其性质而言不具有可行政复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府决定,你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