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5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负责人:陈锦亮,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440703191983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