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3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财政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林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斌,江门市财政局副科长。
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4年2月4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重新受理投诉。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广东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标了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中标之后受到采购人某学院劝退威胁,并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某学院恶意刁难以各种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至今导致申请人无法完成合同项目交付,并被广东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处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投诉未果,耽误了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要求的质疑和投诉时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项目基本情况
“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项目编号:DZFP-2022-018XXX)由某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采用电子反拍方式实施,项目预算金额1,320,500.00元。采购人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2年12月16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申请人为成交供应商。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申请人称2023年4月20日收到采购人延长供货时间和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知如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供货则解除合同。申请人与采购人沟通无果,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以投诉人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为由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财采购函〔2024〕X号),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财采购函〔2024〕X号)合法有据。
1.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在投诉函提出,投诉事项1为中标结果公布后某学院协商让该公司放弃中标结果,并拒绝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投诉事项2为签订合同后某学院以各种方式阻挠网畅公司完成项目供货;投诉事项3为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政府采购平台的认证厂家供应商搞市场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的本项目投诉书证据包括申请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记录、往来函件、沟通记录材料,以及申请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等材料,未见申请人有关提出质疑的材料。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人在提交本项目投诉书前,确实未对本项目进行质疑。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6发布结果公告,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的时间已超出法定期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记录、往来函件、沟通记录材料,以及申请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等材料投诉书、本项目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结果公告等证据证实。
2.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1月16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书,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3项投诉事项,均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财采购函〔2024〕X号)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签收,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赋予的监管职责,依据审查结果,对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财采购函〔2024〕X号),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质疑、投诉,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有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因自身及其述称的其他原因未在法定期间质疑、投诉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2.采购人与申请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适用民法典调整。
申请人与采购人已于2023年3月16日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规定,采购人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申请人应循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江财采购函〔2024〕X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14日,江门市职业技术学院发布采购“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的公告。2022年12月16日,江门市职业技术学院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申请人,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27日,某学院向申请人发送《关于“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签订合同的催办函》,要求申请人及时签订合同。2023年2月21日,申请人起草合同。2023年2月22日,某学院确认合同。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发送已签章合同。2023年3月1日,某学院退回合同给申请人。2023年3月2日,申请人向某学院发送合同。2023年3月15日,某学院修改合同。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某学院发送合同。2023年3月16日,某学院确认合同。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某学院发送已签章合同。2023年3月16日,某学院签章合同结束,某学院与申请人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2023年3月28日,某学院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催促交货及向我单位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的函》,根据某学院与申请人的沟通,申请人表示已向厂家申请订货,请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前向某学院提供申请人仍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某学院作出《关于“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签订合同的催办函的回复》。2023年4月12日,某学院作出《关于来函的回复及解除通知》。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向某学院作出《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采购单位强行单方面解除项目合同的回复通知》。2023年4月20日,某学院作出《关于延长供货时间及合同解除的通知》,载明“经研究,供货时间同意延期至2023年5月10日(含)。并通知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含)再无法供货,某学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最后供货期限次日起(即2023年5月1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电子反拍采购合同》,并由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向某学院作出《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关于延长供货时间及合同解除的通知回复》。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向某学院作出《关于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关于延长供货时间及单方面合同解除的通知回复》。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委托上海清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某学院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事向某学院致《律师函》。2023年7月1日,某学院就上述《律师函》作出回复。2023年6月20日、6月27日、10月3日,申请人通过江门市纪委、江门市网上信访投诉平台进行信访投诉。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投诉内容为“1.中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某学院协商让申请人放弃中标结果,并拒绝签订合同;2.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某学院以各种方式阻挠申请人完成项目供货;3.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政府采购平台的认证厂家供应商搞市场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据程序和要求依次通过质疑、投诉途径解决。
本案中,2022年12月14日,某学院发布采购“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的公告。2022年12月16日,江门市职业技术学院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申请人,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2023年2月21日起,申请人与某学院就合同签订事宜多次去函交涉,于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与某学院就“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采购项目正式签订盖章合同。2023年3月28日起,某学院多次就采购货物供货事宜向申请人去函。2023年4月20日,某学院作出《关于延长供货时间及合同解除的通知》,通知供货时间延期至2023年5月10日(含),若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含)再无法供货,将在最后供货期限次日起(即2023年5月1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电子反拍采购合同》,并由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6月20日、6月27日、10月3日,申请人通过江门市纪委、江门市网上信访投诉平台对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采购单位阻止供应商供货进行信访投诉。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当,本府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
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