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1号
黄某: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4年2月2日收悉。
经审查:你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EE2218234XXXX邮寄《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给收件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收件人于2023年10月26日签收。你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14164237XXXX邮寄黄某查处申请补正材料给收件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收件人于2023年11月8日签收。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规定,复议案件受理的前提条件是属于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来看,你有向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申请履行查处职责,没有向江门市公安局申请履行查处职责。因此,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应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而非江门市公安局,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府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要申请行政复议,你应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为被申请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不服本府决定,你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