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7号
蔡某: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4年1月26日收悉。
经审查:2024年1月16日,某公司关于“某学院台式一体机电子反拍项目”(项目编号:DZFP-2022-018XXX)《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江门市财政局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某公司未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2024年1月26日,你对江门市财政局作出的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从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江门市财政局作出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某公司,你并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此,江门市财政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江门市财政局作出涉案江财采购函〔2024〕X号《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与你没有利害关系,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