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8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谋,职务:局长。
申请人蔡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编号:XA11851436XXX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某公司生产的“淮山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12月23日收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投诉事项分派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举报事项工单编号为21440700002023122607171XXX,投诉事项工单编号为21440700002023122607171XXX),并将分派情况通过江门市政务交流平台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投诉举报人:我局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你关于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 。江门市政务交流平台显示此短信发送时间为“12月26日16:50 ”,接收时间为“12月26日16:51 ” ,接收状态为“成功”。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受理投诉事项,并经核查和调解,已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签收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
本府认为: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21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举报投诉事项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按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原则,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应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26日转送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虽然申请人《举报投诉信》联系电话有注明该手机无短信接收功能,但是,江门市政务交流平台有短信接收状态提醒功能,平台状态栏显示“成功”。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告知及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