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83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司法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号。
法定代表人:芶晓彤,职务:局长。
申请人许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司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许某通过邮政EMS邮递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要求对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及其涉案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认为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是由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管理,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了《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送通知书》,并于当日将《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送通知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处理。2023年12月8日,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作出江蓬司律投补通字〔2023〕第X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补正材料通知书》。2023年12月29日,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作出江蓬司律投受字〔2023〕第X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本辖区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涉嫌重大违法可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投诉案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原则上也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中,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活动是由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投诉,也应由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递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及其涉案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送通知书》,并于当日将《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送通知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处理。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规定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及其涉案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本府不予支持。而其它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本府的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