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81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妙怡,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颢严,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等江门市XX区X单元业主。
申请人谢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作出的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林某等江门市XX区X单元业主(以下简称“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住宅最低层,加装电梯对住宅通风、采光、日照、噪音等各方面造成影响;被申请人未经实地勘察、未经调解、未经补偿,就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伤害了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新会区局受被申请人委托,办理涉案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第57项的要求,被申请人将新会区内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能委托新会区局实施。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业务由新会区局具体办理,主体适格。
二、新会区局受托受理并核发《工规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正确
江门市XX区X苑(下简称“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业主为在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上增设电梯,向新会区局申请核发《工规证》。新会区局经审查认为:1.涉案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加建位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土地权属纠纷。2.在涉案建筑物增设电梯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规范、标准的要求。3.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共有九层,共有14个专有部分(其中,8、9楼为复式单元,共按2个专有部分计算);就增设电梯事宜,由其中11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同意(309业主虽有签名,但未提供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故不计算表决人数),满足由涉案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4.按照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业主提交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不影响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不影响建筑物消防及结构安全。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业主提交的设计方案等材料,符合《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的相关规定,亦符合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新会区局受托核发的《工规证》,合法有据。
三、《工规证》作出的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2022年6月17日至6月27日,为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根据涉案建筑物0910业主提出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咨询需求,新会区局为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事宜,在涉案地块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以及新会冈州广场、人民会堂广场、名人广场等多个地方进行项目征集公众意见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时有效的《关于印发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的相关内容,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公示期间,新会区局收到1条电话反馈,交由涉案建筑物所在的会城街道转交其下辖的明翠社区进行协调解决。明翠社区在协调后,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23日向新会区局提交了三份《关于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新会区局经认真审核意见,认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对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于2023年12月4日,向利害关系人,即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对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加建电梯工程公示反馈意见的复函》,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2023年11月30日,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向新会区局提出办理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新会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了《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业务受理通知书》(江规(受理[2023]6773号)。经审查申请材料,新会区局于2023年12月6日受托依法依规核发并送达了《工规证》,并在施工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批后公示。
《工规证》的核发,历经受理、批前公示征求意见、社区协调、作出决定、送达、批后公告等相关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主张在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损害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音权益,未予补偿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一)关于通风、采光和消防间距。本案的电梯拟安装在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建筑物楼梯入口处,梯井及连廊不遮挡申请人主要使用房间 (卧室或起居室 ) 窗户,且距离涉案建筑物对面的X苑0304单元窗户的净距为14.55米。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梯井间距要求:“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 或连廊) 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 (卧室或起居室) 窗户的正投影净距不小于 6米(若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在涉案建筑物增设电梯,不会影响被答复人及其他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两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其二者的高度及防火等级确定。根据本案拟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内容,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拟增设的电梯建筑高度为25.15米,防火等级为一级。但对于涉案建筑物对面的翠桦苑0304单元,因年代久远,目前只能通过《翠桦苑天面平面图》,查询到该建筑高度为28米,但无法查到其防火等级。因此,新会区局只能按X苑0304单元建筑物防火等级为二级(高层民用建筑最低)的极端情况进行审查。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表5.2.2的具体规定,建筑高度27米以下、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其他民用建筑物,与建筑高度27米以上、防火等级为二级的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米。而根据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提供的示意图,拟增设电梯与X苑0304单元外墙之间(电梯边缘至阳台边缘)净距为14.55米,故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拟增设电梯,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关于日照。根据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提交的《日照分析》,在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前后,申请人所在的09单元在大寒日的日照时长无变化,故根据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表4.0.9,在涉案建筑物增设电梯,不会影响申请人的日照权益。
(三)关于噪音。首先,噪音并非《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法定许可条件;其次,根据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增设电梯申请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第三条样机检查与试验第78项运行噪音的试验结论,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拟增设的电梯运行噪音合格,不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益。
(四)关于未予补偿。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的相关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一方对利害关系人一方是否进行补偿,并非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法定许可条件,且针对被答复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已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一方申请所在社区委员会多次进行协调解决,该协调意见也只是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五、增设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被答复人应当包容忍让、团结互助,其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增设电梯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前所述,涉案建筑物0910单元拟增设电梯,对被复议人所在单元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基本没有影响,被答复人应当包容忍让、团结互助,其复议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会区局受托作出的涉案《工规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府查明:
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楼高9层,其中,首层架空,2-9楼为住宅,809、909为同一户,810、910为同一户,总户数14户。申请人系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209业主。林某等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业主是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在涉案楼栋、冈州广场、人民会堂广场、名人广场、被申请人的门户网站张贴公示《江门市新会区城乡规划项目征集公众意见》,公示内容:电梯加建总平面图、电梯加建建筑方案、加建电梯业主表决签名表、加建电梯效果图、项目说明,公示时间: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7日。公示期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一条电话反馈,申请人表示“2020年原公示方案已坚决反对,其在后续协商阶段,社区以及支持加装电梯的业主、电梯公司一直对其生活造成滋扰;加装电梯对其家人造成身心方面的负面影响;该项目在0910单元现场的公示牌多次被恶意摘下,隐瞒公示事实,业主本人通过其他途径才获知该楼栋正在公示电梯,坚决反对。”
2022年8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社区居民委员出具《关于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载明“2022年8月8日翠桦苑510单元黎巧怡致电社区表示,同意增设电梯的住户愿意给予209单元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要求社区将此方案给209单元谢某。2022年8月9日社区工作人员致电209单元谢某,其表示丈夫身体存在器官衰竭,无法承受加装电梯过程的噪音困扰,不接受经济补偿也反对加装电梯,并希望不要再因加装电梯事宜被打扰。至2022年8月11日止,社区对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的协调工作未有组织当事人签署任何协议等文件资料。”
2023年10月17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社区居民委员出具《关于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10月16日,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因补偿金额协商不成。至2023年10月17日止,明翠社区对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的协商工作未有组织当事人签署任何协议等文件资料。”
2023年11月22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社区居民委员出具《关于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11月20日,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调,双方因补偿金额协商不成。至2023年10月22日止,明翠社区对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的协商工作未有组织当事人签署任何协议等文件资料。”
2023年11月24日,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申请办理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电梯加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提交了申请函、加装电梯业主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及附本项目详细指标表、加装电梯业主意向同意书、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费用的分摊比例等材料。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总户数14户,在加建电梯业主意向同意书签字同意的有12户,分别是309、310、409、410、509、510、609、610、709、710、809、810,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有11户,具体包括该单元310(建筑面积112.71㎡)、409(建筑面积111.86㎡)、410(建筑面积112.71㎡)509(建筑面积111.86㎡)、510(建筑面积112.71㎡)、 609(建筑面积111.86㎡)、610(建筑面积112.71㎡)、709(建筑面积111.86㎡)、710(建筑面积112.71㎡)、809和909(建筑面积189.67㎡)、810和910(建筑面积191㎡),其中809号房屋和909号房屋的业主相同、810号房屋和910号房屋的业主相同。
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电梯加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也提交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日照分析图》,其中,《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显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日照分析图》显示,1.09单元首层二层立面加梯前大寒日照时长<3小时,加梯后时长不变,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未加梯前不满足3小时大寒日规范要求,故加梯前后均不符合日照标准;09单元三层及以上,立面加梯前大寒日照时长>3小时,加梯后日照时长>3小时,加梯后时长不变,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大寒日3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10单元首层二层立面加梯前大寒日照时长为4小时20分,加梯后时长约为3小时30分,加梯后时长约减少50分钟,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大寒日3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10单元二层及以上立面加梯前大寒日照时长>3小时,加梯后时长>3小时,加梯后时长约减少40分钟,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大寒日3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2.09单元首层立面加梯前冬至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不变,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未加梯前不满足1小时日规范要求,故加梯前后均不符合日照标准;09单元二层及以上立面加梯前冬至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约减少40分钟,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冬至日1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10单元首层立面加梯前冬至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约减少50分钟,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冬至日1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10单元二层及以上立面加梯前冬至日照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1小时,加梯后时长约减少40分钟,据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满足冬至日1小时要求,加梯后符合日照标准。另外,第三人还提交了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载明“拟加建电梯工程满足消防规范设计要求“,以及领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载明“经结构计算,所加建电梯井道结构符合设计要求,不破坏既有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影响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确保原住户正常使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证明“建筑设计方案电梯入口不影响既有消防通道,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加建电梯位于原建筑主体结构外外置,不改变原主体建筑结构、防火等级和消防疏散。故此拟加建电梯工程满足消防规范设计要求。同时,建筑物内救援通道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完成对《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公示意见收集批办表》,该表载明“针对申请人的反对意见,经办人认为业主已提交《日照分析》《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均符合相关规范设计要求;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等要求,有关经济补偿等问题不属于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职能,拟不采纳被投诉人意见,拟按程序办理。”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规划业务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告知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业主,原则同意该单元业主报审的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颁发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加建电梯,建设位置为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建设规模为62.16平方米。当日,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加建电梯工程公示反馈意见的复函》,告知申请人经合法程序审批,核发会城X苑0910单元加建电梯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11日,本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到江门市XX区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进行现场调查。2024年1月16日,本府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批前公示、有无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书面同意文件、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以及分摊方案是否达成一致书面材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加装电梯申请函、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业主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加建电梯工程指标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签名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结构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说明、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等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已提交了《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申请资料,并且取得14户业主中11户业主有效书面同意意见以及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加建的电梯损害通风、采光、日照、噪音等权益,要求给予补偿的主张。第一,关于通风、采光方面,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梯井间距要求:“增设电梯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者相邻住宅使用房间(卧室或者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离不小于6米(若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本案中,拟加建电梯的梯井和连廊正对涉案楼栋楼梯入口正前方,梯井及连廊未正面遮挡申请人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者起居室)窗户,并不存在严重遮挡的情形,满足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关于日照方面,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日照分析》,结论显示涉案楼栋加装电梯后满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范要求,并未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的日照权益。第三,关于噪音方面,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第三条样机检查与试验第78项运行噪音的试验结论,涉案楼栋拟加建的电梯运行噪音合格。第四,因涉案增设电梯工程产生的其他相邻权纠纷以及要求补偿等的事项,双方可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业主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协商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业主的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规定依法解决。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基本合法
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第三人就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向被申请人提出增设电梯咨询,被申请人组织公示涉案建设规划项目公告征集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社区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并出具了《关于X苑09-10单元加装电梯协调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申请函、加装电梯业主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单体电子报批技术复核意见书及附表、加装电梯业主同意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装电梯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结构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说明、满足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等资料,经过审查后核发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被申请人门户网站进行批后公示。需要指出的是,在涉案建设项目受理前,根据第三人咨询发布规划项目建设公告征求意见,公示程序与《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但上述程序前置未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在此本府予以指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作为市政府推行已久的一项民生工程,为缓解高层住宅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出行难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从社会治理、社会价值角度来说,支持老旧小区自主加装电梯,发挥楼栋的最大便利,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建字第4407052023GG0255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