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67号
李某: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3年11月20日收悉。
经审查:2021年3月4日,你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提交《林木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调处你与开平市蚬冈镇人民政府、开平市蚬冈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平市镇海X场、开平市蚬冈镇群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开平市蚬冈镇群星村横X经济合作社,争议关于《山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大鸡莳山”“老虎山”“莲角山”、“西边坑山”、“屋盖山”“会头山”“牛古石山”等517亩的林木所有权。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林权争议受理通知书》;于2021年7月9日作出《林权争议受理公告》;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林木权属争议中止调处通知书》,认为蚬冈镇群星村委会碧X经济合作社已申请土地确权,蚬冈镇群星村委会碧X经济合作社申请确权范围与你所申请的争议林木对应林地范围存在重叠,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需要待蚬冈镇群星村委会碧坑经济合作社确权结果确定本案的林木权属争议范围。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中止调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办结的”的规定,决定中止调处。你以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本府撤销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2023年9月21日作出《林木权属争议中止调处通知书》,立即恢复本案的调处。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本案中,开平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办公室作出的《林木权属争议中止调处通知书》属于处理林木权属争议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作出处理的告知行为,即过程性行政行为或者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