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辉:
你对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44070363401097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3月18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了江府行复〔2024〕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22日以你《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和电话邮寄。因电话打不通,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本府。后本府工作人员给你发短信咨询你的电子邮箱,拟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你仍未给予回复。由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府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江府行复〔2024〕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电话:3273880)领取江府行复〔2024〕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江府行复〔2024〕5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