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钟某不服某人民政府批复案
【关键词】批复 过程性行为 复议范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某人民政府向会城街道办作出《关于XX 商住小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启动政府征收房屋程序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对“XX 商住小区”改造项目第一期中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 15 户房屋启动政府征收与补偿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批复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某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是为作出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前的中间环节,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没有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修正)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此类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但它的法律效果依附于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因此,行政主体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02
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李某某不服某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关键词】 行政征收 依职权履行职责 复议申请期限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人民政府
李某某与某街某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书》,约定李某某承租某街某村民小组地块用于种养及相关项目,租用年限为十年,从 2009 年 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底,租地面积约 2 亩。2017 年 4 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江征预公告字[2017]XX 号),李某某所租地块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范围内。某人民政府征地行为实施完毕后,李某某并未获得相关补偿费。李某某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人民政府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行为违法,某人民政府应向其支付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经协调,李某某与某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某人民政府支付李某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保障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李某某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准予撤回,终止本案审查。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划分为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和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其中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及时实施,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消极、被动等待行政相对人申请,才履行法定职责。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怠于履行,都与法治行政的原则相违悖,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实施条件,行政机关的主动履行职责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03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被罚款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虚假材料 登记 罚款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 年 5 月 11 日,申请人向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将登记住所由“江门市堤中路 XX 铺”变更为“蓬江区港口一路 XX 室”,其中住所证明材料是一份编号为“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090407XX 号”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事项包括:“房地产权属人:梁某某,房屋坐落: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 XX 室,登记时间:2009 年 5 月 13 日”。实际上,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 XX 室”房屋权属人并非梁某某,不动产权证号也非“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090407XX 号”,该房地产权所有权人为举报人陈某。从2011 年 5 月至 2022 年 9 月,申请人每年都有向被申请人提交年报,都以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 XX 室作为公司登记住所,但从没有向“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 XX 室”房东或管理方缴纳过租金、水电及物业费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申请人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向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登记住所由“江门市堤中路68 号 69 号铺”变更为“蓬江区港口一路 13 号之二 15E 室”,其中住所证明材料是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 01090407xx 号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事项包括:“房地产权属人:梁某某(身份证明号 44072119750705xxxx),登记时间:2009年 5 月 13 日”。被申请人通过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 13 号之二 15E 室”房屋权属人是陈某某,并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办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 C055xxxx 号,权属人为陈某某;后于2003 年 8 月 27 日办理房地产权证换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 200xxxx 号,权属人为陈某某,该房屋之后至今无办理其他变更登记。由此可以得出,申请人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向原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房产证明》为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违法情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 5万元的罚款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地址等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更是对自身信用的伤害。对于虚假登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不断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主体、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有效的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的制度措施。
04
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被撤销——某猪场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案
【关键词】 责令改正 禁止养殖区域 适用依据不合法撤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猪场
被申请人:某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的猪养殖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 年 11 月 26 日,申请人被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2023 年 11 月 10 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申请人处进行检查。2023 年 11 月 16 日,被申请人作出江 xx 改〔2023〕1xx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擅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并进行养殖,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责令单位立即停止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养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不服,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申请人建设养殖场在前,划定禁养区在后,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的建设养殖场行为已被认定为非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属于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某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生态环境中行政命令纠纷,通过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促使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行政复议机构的应有之责。行政复议机构既要支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依法监管,也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是否合法、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建设养殖场在前,划定禁养区在后,已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以及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本案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的建设养殖场行为已被认定为非法,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认定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适用法律依据不合法。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既不能遗漏相关法律依据,亦不能在应予适用的依据外另适用其他不符合案件事实之法律规范。
05
未对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属于程序违法——关某某不服某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陈述申辩 复核 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建议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关某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大队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5 时 03 分许,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某国道 128 公里 500 米路段时因避让侧后方大货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随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就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本案行政处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就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因避让侧后方大货车才与前车追尾,应当认定申请人是为使本人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涉案情况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被申请人未核查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而直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与前述规定不符。
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组织调解,最终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案涉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就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督促其加强法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典型意义】
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实质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清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未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核实的程序瑕疵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涉案行政处罚。为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行政复议机构同时制发了《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今后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重视行政相对人行为应受惩罚性,也重视执法行为程序正当性,在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告知的环节,将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全面、详细向行政相对人释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