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江门全市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牢牢把握“公证为民、服务中心大局”鲜明导向和江门侨乡侨情,拓展创新为民服务领域,两家公证处先后入选司法部、外交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机构名单,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助力我市更好融入 建设和服务好海内外华侨华人。
近日,江门市司法局联合江门市公证协会开展2023年度公证优秀案例评比,从办证难度、创新性、公益性、社会影响等标准进行评分和审定,最终评选出十宗优秀典型案例,包括涉外、遗嘱、继承、委托、证据保全等多种类型。现在予以发布,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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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助力解决“跨国”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当事人周女士和丈夫在出国后便失去了联系,多年杳无音讯,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开启新生活,周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周女士长期生活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一直没能抽出时间亲自回国办理与之相关的诉讼事宜。
为确保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的适用,代理人律师获知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下面简称“五邑公证处”)入选全国首批司法部、外交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机构,联系了该公证处为周女士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在公证员的指引和协助下,当事人很快与驻巴塞罗那使领馆取得联系并预约好办证时间。2023年7月5日,当事人依约到达巴塞罗那中国签证服务中心,在使馆领事和签证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公证员与周女士成功连线,在20分钟内成功办理了所有公证手续。高效便捷周到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好评。经法庭调解,双方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段持续多年的“跨国”离婚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江门地区海外侨胞众多,涉外公证服务需求大,五邑公证处充分利用入选全国首批司法部、外交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机构名单优势,以线上方式,让华侨华人切实感受到来自祖国、来自家乡的法治关怀和温度。
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办理有别于传统方式,公证员无法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考虑到正式视频通话时使馆工作时间的要求,公证员先是通过其它方式取得与当事人的联系,将相关公证文书及需询问内容提前进行讲解,并以信息化技术对证明材料进行确实。远程视频公证是在信息化技术加持下的新尝试,然而并不意味着对法定公证程序的改造。如何在不突破现在规范框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证员的主动能动性,是本案的一个启发。
2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助力人民法院执行
基本案情
五邑公证处接到某法院申请,称对其诉前保全行为需要办理公证。与以往保全财产不同,本次需要保全的是行为,一房产开发商的股东甲向法院诉称,股东甲、乙最初合伙时约定,公司的印章存放于保险柜中,双方各持一条钥匙,需要双方同时开启才能使用印章,现乙违反约定擅自占用公司的印章,侵犯甲的利益,故甲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法院查封、扣押公司的印章及营业执照。考虑到公司正常运营,且要将印章恢复至最初的共管状态,如果简单查封相关物品,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故法院裁定将扣押的物品移交至公证处保管,并由双方各指派一人同时到公证处申请用印或借出执照。五邑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随法院到广州乙公司处,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保全的过程比较顺利,后来顺利在乙公司处查封出上述印章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根据法院的指示对物品进行清点、封存并随后带回存放于五邑公证处。以上保全现场全过程均进行拍照录像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对保管于五邑公证处的物品出具保管证书。
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由于“后疫情时代”楼市未能及时恢复,导致股东间对于经营理念产生分歧,从而最终引起的“抢公章”争端,正如办案法官对双方所说,经营过程中产生争端是很正常的,应通过协商解决纷争,否则将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通过公证的介入,能使印章使用恢复到最初的共管状态,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取得相对平衡,也促使双方回到谈判桌上,本着公司发展利益友好协商,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案件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又一体现和延伸。首先,公证机构将对法院的整个保全行为全程拍照录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其次,公证机构将根据法院的裁定,协助法院对本次保全所扣押的物品进行保管,并根据法院指示由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所扣押的物品。公证机构后续的保管是法院保全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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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生我做主”
——意定监护公证守护金色晚年
基本案情
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到五邑公证处咨询,表示她年事已高,为了预防自己因疾病而丧失处理事务的基本能力,想趁现在指定其中一个儿子按照她的意愿照顾她的晚年生活。公证员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后向其建议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趁她目前意识清楚、精神状态良好,提前选一位信赖的人担任意定监护人,将来一旦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意定监护人就可以根据协议履行监护责任。
根据进一步的了解,该老人共有四个儿子,配偶已去世,其目前独自住在养老机构,三个儿子居住在外地,仅有小儿子长居江门。老人对小儿子比较信赖,所以希望由他来照顾自己、处理事务。公证员向该老人详细阐述了有关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老人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后表示这正是她想要达到的效果。
随后,公证员为其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从监护人监护的范围内容、监护人权利的限制、意定监护生效条件等各方面对该协议进行完善。与老人及她儿子协商确认协议内容后,公证员安排了独立的房间对谈话过程以及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典型意义
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它的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老年生活。公证作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的法律服务制度,作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力量之一,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提供与意定监护配套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方案,开展包括意定监护、遗嘱订立、遗嘱执行、财产托管等内容在内的法律服务,为系统解决老年人的晚年监护及财产处分问题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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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办理果园保全证据公证,
助力“百千万工程”
基本案情
种摘柑果并制作陈皮是江门市新会区的特色产业,采摘柑果具有季节性,若柑果采摘不及时,随时会有果树落果而影响销售和后续制作陈皮的质量。2022年,魏某与顾某在合伙种植新会柑树时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后来魏某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认为因柑果是季节性农产品,可在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采摘柑果。江门公证处了解案情后,在初步介入取证阶段中发现采摘柑果耗时过长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成本考虑,及时调整后续办证的方案,确保当天采摘的柑果当天称重,当天运输出售,使得公证活动既能满足当事人的证明需求,又能让公证方面的时间、人力成本降到合理范围之内。最终,公证书不仅被人民法院认可,而且本次公证还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证机构派遣多位公证人员历时两月余经过多个阶段的高强度工作,以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固定和详尽记录了三百余亩柑果果园的果树现状、果实采摘、清点称量、交易行为及金额,此次保全证据公证书得到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肯定和支持。该案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后续调解和诉讼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及时采摘果实、提高柑果质量,增加陈皮成品价值、避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减值,发挥了公证服务在“三农”工作中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的职能作用,更彰显公证机构助力高质量发展,积极践行“百千万工程”,为乡村振兴赋能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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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让独居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蓬江公证处为一名83岁的独居老人王某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王某在2001年在外地退休后与妻子董某在江门定居。王某与妻子董某膝下没有儿女,王某的妻子董某体弱多病聘请家政工作人员张某照顾,因张某做事认真细致,从此王某夫妻与张某结下了深厚的情谊。2007年妻子董某不幸离世,剩下王某一人独居。张某虽然此时已没有受聘于王某,但张某还不时探望照顾王某。随着王某的年纪越来越大,王某担心自己一个独居老人万一得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自己医疗、生活该如何安排?于是王某在张某的陪同下前来公证处咨询。公证员给王某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建议,在王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代理王某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监护的职责。王某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公证,约定如王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由张某无偿担任王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面对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迫切需要解决,意定监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老年人解决自己晚年权益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现国家立法对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人文关怀。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以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具法律效力、更加充分具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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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合同公证护航老年人权益之路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楚女士到鹤山市公证处咨询,称其与配偶为再婚重组家庭,其配偶在第一段婚姻生有一个儿子周某某,周某某与楚女士为继子女关系,现楚女士的配偶已故,其配偶生前遗有的一套房产经公证后由其儿子周某某继承,但该房产为楚女士的唯一住房,且楚女士已经年过半百,担心房产过户到继子周某某名下后,自己的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为保障楚女士能够老有所居,满足楚女士日后生活居住的需求,鹤山市公证处公证员向二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最终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周某某在办理继承房产的不动产权转让登记时与楚女士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
房屋,是人民群众安身立命的基础,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居所的需求,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在周某某、钟某某居住权协议公证案中,鹤山市公证处积极履行公证职能,紧随立法步调,提供普法释疑,为当事人详尽拟订居住权协议并出具相关公证文书,切实解决了公证申请人“老有所居”的问题,同时也把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新规定予以贯彻和落实,迎合了社会多元化需求,提供了预防家庭纠纷,缓解矛盾的又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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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公证解团聚难题
基本案情
因养父母年事已高,身边无子女照顾,居住香港的苏小姐想申请将年迈的养父母移居到香港以便更好的照顾。台山市公证处公证员在办案过程中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收养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制定个性化办证方案,收集反映收养事实的佐证资料,如学生底册、户籍资料、家庭合照和往来书信等,并且向收养方、送养方双方夫妻分别询问收养事实,同时公证处还派员到村居委和收养地多方走访和调查核查,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来确认这一收养事实,据此出具事实收养公证书。在随后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本公证书的核实中,公证处谨慎的工作流程和全面的核实工作也得到受证部门的认可,苏小姐的养父母顺利通过申请移居香港,解决其与家人团聚的难题。
典型意义
我市是著名侨乡,当侨胞群众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通过强化涉外涉侨公证服务,为群众提供最贴心的办证服务,不断增强华侨、华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凝聚侨心侨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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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助力私力救济,
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新会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鱼塘承包期满,准备按照正常程序重新发包,但原承包人一直拖延交付鱼塘,导致下一任承包人无法开展正常养殖工作。根据原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承包人逾期交还鱼塘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收回鱼塘。发包人多次通知原承包人交还,但原承包人仍然不肯交付。无奈之下,为维护村集体资产及保障新一任承包方的权益,发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过程比较漫长,无法等待官司结束后再收回鱼塘,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起诉的同时向新会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公证,请求公证处对鱼塘现状进行固定证据。4月中旬,新会公证处受理后,及时委派公证员到鱼塘现场通过拍照、录像、清点等方式对鱼塘及周围环境,管护房、物品、设备、养殖物现状进行保全。因需要将鱼塘清理干净后无“瑕疵”转交给下一任承包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将鱼塘中养殖的淡水虾出售给虾贩,新会公证处亦对捕捞过程和出售行为进行保全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后,村集体组织及时向下一任承包人交付了鱼塘,确保集体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知“自助行为”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侵权免责是由之一,免除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扣留他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合理方式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鼓励在一定限度内的私力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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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证法律意见书
巧解群众遗产处置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开平市公证处接到群众周某某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咨询。经了解,周某某的母亲冯某已故,但其名下有一自然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一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因冯某已故,所以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已办注销手续。周某某称为避免银行账户发生不必要风险,需撤销上述银行账户,而银行则提出需要周某某办理冯某的继承权公证方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上述银行账户并不是冯某的遗产,且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所以办理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继承权公证并不妥当,亦非最好的解决方法。于是,承办公证员在充分了解周某某的需求后,启动了与银行的业务联络机制,经多次与银行沟通,并通过线上查核及线下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核实方式,最后以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完满为周某某解决了实际问题,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典型意义
目前,公证法律意见书没有得到广泛推行,群众对公证处出具法律意见书比较陌生,从认可、接受到使用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但公证处及公证人需要适应社会需求主动推广公证法律意见书,对有关疑难、重特大问题进行分析、建议、论证、总结,将传统的公证证明方式与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手段相结合,延伸、拓展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高公证服务能力。
本案例不仅是对公证法律意见书推广的良好体现,从现实方面来看,也是解决一些无财产标的但需要证明死者继承人情况的一次有益尝试,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这是中国公证人敢于思考探索、积极作为的有效体现,能向社会大众展现良好的公证形象,有助于提升公证价值,助推公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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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用遗产分割公证
兼顾保障失能继承人权益和遗产效用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当事人于某到开平市公证处办理关于配偶唐某遗产的继承权公证,经了解,唐某生前仅有一独生子,该子表示自愿放弃属于唐某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唐某的母亲已先于谭谋死亡,父亲尚健在,但父亲因病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基于前述条款,唐某父亲的监护人原则上不能代为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对此,想要集中遗产产权的于某犯了难。承办公证员在充分了解于某等所有合法继承人的意愿后,出于兼顾唐某父亲的权益保障和遗产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制定了如下公证方案:案涉属于被继承人唐某的遗产份额由唐某的父亲与于某共同继承,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由唐某父亲的监护人代为与于某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唐某父亲应当继承唐某遗产的份额,由于某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唐某父亲权益得到了保障,于某也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立的遗产分割原则和方法的落实,从长远来看,也是解决不动产继承公证中涉及失能继承人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借鉴意义。在处理继承权公证中房产分割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失能继承人权益保障、遗产便利管理等因素,认真执行和灵活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通过遗产分割协议,创新性地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失能继承人在不动产中所继承的份额,在合理的限度内兼顾了失能继承人权益保障和遗产效用最大化,体现了公证在遗产处理、法律运用上的灵活性,较好地践行了公证为民的宗旨,按照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分割遗产,有利于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有利于满足继承人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传承和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