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申请人盗用举报人陈某所有的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作为申请人住所。
经调查,2011年5月11日,申请人向原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将登记住所由“江门市堤中路XX铺”变更为“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其中住所证明材料是一份编号为“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090407XX号”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事项包括:“房地产权属人:梁某某,房屋坐落: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登记时间:2009年5月13日”。实际上,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房屋权属人并非梁某某,不动产权证号也非“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01090407XX号”,该房地产权所有权人为举报人陈某。从2011年5月至2022年9月,申请人每年都有向被申请人提交年报,都以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作为公司登记住所,但从没有向“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XX室”房东或管理方缴纳过租金、水电及物业费用。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复议结果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于2023年4月缴纳了相关罚款。
三、案件评析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是市场主体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放管服”改革本是为方便经营主体准入提供的政策红利,但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地址等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不仅扰乱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更是对自身信用的伤害。
对于虚假登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不断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主体、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严格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不断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有效的防范和打击虚假登记的制度措施。2019年1月至2023年11月,江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虚假登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67宗,罚款金额2905000元,作出撤销公司登记9家,吊销营业执照5家,有力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