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环境复杂多变,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证进行施工作业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归根到底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监控力度以及宣传教育不到位,使得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是一种责任,必须加强重视,若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以通俗易懂的漫画形式以案说法:
本期案例改编于白沙街道真实案例,白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企业的过程中,现场检查发现某企业在外墙翻新项目施工作业期间未为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劳保服、安全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并向该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整改日期内改正。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鉴于按时完成整改并主动上报有关材料,整改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且未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安全靠规章,严守不能忘”、“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这些朗朗上口的宣传标语我们耳闻则诵,但我们需要的并不仅仅是口号和形式,更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今后,白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将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普及施工作业安全常识,努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