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江门市行政复议案例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李某不服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复议要旨】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首先要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主张已通过第三方快递公司向行政机关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且第三方快递公司网上查询结果“办公室签收”,但行政机关否认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提交第三方快递公司出具的无法提供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的材料,综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举证责任,确认行政机关未收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等13人
被申请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XX速递邮寄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XX速递查询单显示,江门城区白沙营业部投递员肖某某投递,办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时33分签收,申请人未接到该部门任何书面或电话回复。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另查明,2022年9月21日,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查询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情况的复函》,函称经查询,无法找到118258265XXXX邮件投递签收单。2022年10月8日,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邮件118258265XXXX投递情况的说明》,称经查找,我司暂无法提供涉案邮件118258265XXXX的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
【复议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首先要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以XX速递邮寄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XX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相关信息。申请人提交了XX速递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查询单,该查询单显示,江门城区白沙营业部投递员肖XX投递,办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时33分签收。而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XX速递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提交了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查询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情况的复函》,该函证明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无法找到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签收单;提交了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邮件118258265XXXX投递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证明XX速递江门城区分公司暂无法提供涉案118258265XXXX号邮件的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申请人通过XX速递邮寄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申请人与XX速递之间达成寄递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将邮件送达是XX速递应尽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举证责任,本府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支持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收到XX速递邮寄编号118258265XXXX邮件,自然被申请人也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