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
2022年8月6日16时9分,申请人驾驶粤Y0B7XX号小型轿车在广佛江珠高速K114+400行驶时,因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在前排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12123交通违法管理平台处理粤Y0B7XX号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复议结果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很多人有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法律只要求司机系安全带,而对车上其他乘坐人员不作要求。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机动车行驶时,司机、前后排乘坐人员都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如果司机没提醒乘坐人员系安全带,在前后排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这种过错就在司机身上,那么交警有权力对司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驾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行驶时除司机必须系安全带外,车上的乘坐人员也应当系安全带,这是司机和乘坐人员应当遵守的交通法规。本案中,廖某某在前排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上述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警一大队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的规定,对廖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安全带是保护我们人身安全的生命带。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驾驶人未系安全带,交通事故死亡率上升37.7倍,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交通事故死亡率上升10.6倍,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交通事故死亡率上升3.1倍;在发生正面撞车时,如果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以减少44%,翻车时可减少80%;车祸发生后,从车内甩出的司机、乘客75%会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而系上安全带可起到90%的保护作用。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江门市交警加强对汽车前后排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执法检查力度,针对前后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将依法进行处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要谨记:“前排后排都要带,全员全程规范带”。